侠盗猎车犯罪城市(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侠盗猎车犯罪城市(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admin 2025-11-03 热文 1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核心规则:明确内水、领海刑事案件的三大管辖连接点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本条针对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设定了“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居住地(例外)”的递进式管辖规则,具体如下:

1. 第一顺位:犯罪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刑事诉讼管辖的传统基础连接点(见解释第二条)。在内水、领海场景下,“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或结果发生的内水、领海区域(如船舶航行于领海时实施的走私、抢劫行为,或犯罪结果(如财物损毁)发生在领海内的地点)。

2. 第二顺位:被告人登陆地法院管辖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刑事犯罪登陆地管辖怎么回事

新增“被告人登陆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是本条的核心创新。

为何增设? 海上犯罪具有流动性,被告人可能在海上实施犯罪后,于某个沿海港口或滩涂登陆(如渔船靠岸、偷渡上岸),此时“犯罪地”虽在海上,但被告人实际已进入陆地,由登陆地法院管辖更便于后续诉讼(如提审、调查取证、关押等)。如何认定“登陆地”? 指被告人从海上进入陆地的具体地点(如某渔港、滨海城市海滩),通常为被告人上岸后被查获或主动投案的地点。3. 例外情形: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适宜时)

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则延续了“居住地管辖”的灵活性(见解释第三条),但需满足“更适宜”的条件。

二、特殊价值:回应海上犯罪的实践难题

内水、领海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需突破传统陆地管辖规则:

1. 海上犯罪的流动性与管辖模糊性

海上犯罪(如走私、海盗、非法捕捞)多发生在移动的船舶或广阔海域,犯罪地可能随船舶航行不断变化,若仅以“犯罪地”管辖,易导致多地法院争抢或推诿。增设“被告人登陆地”作为连接点,将管辖与被告人上岸后的实际活动绑定,解决了“海上无固定地点”导致的管辖困境。

2. 便于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

被告人登陆后,其人身自由受限(如被边防、海警控制),相关证据(如船上物证、同案犯供述)也多集中于登陆地。由登陆地法院管辖,可减少异地押解、证据移送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 兼顾特殊情况下的诉讼便利

若被告人长期在居住地生活(如渔民户籍地在沿海某县,长期在该县海域作业),即使其犯罪地或登陆地在其他沿海地区,由居住地法院管辖更利于证人出庭、被害人维权及判决执行(如财产刑适用),体现“便利当事人”的诉讼原则。

三、适用要点与相关概念澄清1. “内水”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6号),“内水”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上水域(即我国领陆与领海之间的封闭性水域,如渤海、琼州海峡等)。本条明确将“内水”与“领海”并列,强调二者均属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特殊海域,其刑事案件适用特殊管辖规则。

2. “更为适宜”的判断标准

法院裁量“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被告人长期在居住地生活、工作,与居住地社会关系密切;案件主要证人、被害人均在居住地,便于调查取证;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家属在居住地,判决执行(如罚金、社区矫正)更便利;登陆地法院因客观原因(如案件量过大、证据保存不便)难以有效管辖。3. 与其他海洋管辖规则的衔接

本条仅针对“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海洋案件(如海域使用权纠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规则并行不悖。此外,涉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刑事案件,仍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司法解释确定管辖。

总结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通过“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居住地(例外)”的管辖规则,精准回应了海上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传统与创新的结合:保留“犯罪地”这一基础连接点,新增“登陆地”解决海上犯罪流动性问题;诉讼效率与当事人便利的平衡:既确保司法机关能有效管辖,又允许“居住地管辖”作为例外,体现程序灵活性;主权与实践的统一:明确内水、领海的管辖范围,强化我国对海洋国土的司法主权。

简言之,本条是海洋强国战略下,刑事诉讼管辖规则向海洋空间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海上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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